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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谁来还?

发布时间: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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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为同村邻居,张某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给王某,借条中约定了借款利息,陈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
一年后,张某因意外死亡,王某向张某的妻子孙某及孩子索要该笔欠款未果后,将张某的妻子、孩子及担保人陈某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查看了借条并询问了担保人陈某,陈某表示借款是真实存在的,张某也确实收到了王某出借的现金4万元,借条也是张某亲手书写。而张某的妻子孙某则表示,自己对该笔借款不知情,现在张某已经死亡,她不认可该笔欠款。
庭审现场
因双方各执一词,法官让孙某将借条的复印件带回家仔细查看并核对。后法庭开庭审理该案,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担保人陈某均称该笔借款是借给张某盖房用的,张某的房屋确实是在其死亡的前一年所建,且现在房屋由张某的妻子及孩子居住。
案结事了
法官向孙某解释,她和孩子作为张某遗产的继承人,继承了张某生前的房屋,因此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清偿债务。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孙某与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自愿放弃主张利息,孙某当庭偿还了丈夫生前欠张某的4万元。
法官释法
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会随之消灭。在借款有担保人的情形下,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另外,债务人死亡时,如留有遗产,债务人的继承人不放弃遗产继承权的情况下,应当在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生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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